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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液酒精检测仪需要检测报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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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 | ||||
按照标准,对于认定酒后驾驶、醉酒驾驶,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,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: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/100ml,小于80mg/100m1的,属于酒驾;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/100m1的,属醉驾。 血液检测须出具报告
对比新旧两个标准,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———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,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,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。
同时,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,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,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,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。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、单腿直立试验,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。
酒量小也不能搞特殊
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为醉驾”的法律规定,不涉及医学中个体差异的问题。
有些人,喝一两斤白酒也能照样清醒开车,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会不省人事。因此,法律标准是根据统计学的普遍规律来确定的,如果考虑具体每一个人的身体差异,比如酒精代谢能力、酒精耐受力,那就无标准,也无法规可言了。
在法律上,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一念之差,甚是手抖一抖造成的丁点儿差距,都可能会造成完全不一样,甚是非常严重的后果,这就是法律的特点。
,“80mg”的规定应理解为驾车行为的危险系数。不应以个体对酒精代谢能力的差异,来理解统一的法律标准,而应该考虑实际行为中,不同的人触碰到统一法律底线,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。法律没有的平等,但应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。
裁量权急需细化
高院副院长张军提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,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,而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,防止可依交通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法院。
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,高院副院长张军提出的是指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责。这说明高院对待醉驾者用刑更为谨慎,这是非常正确的。在是否入刑问题上,应该更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问题。
对于检测达到80毫克的醉驾者“危害大小”谁来认定,怎么认定?田文昌认为,从现在的程序看,先是检测后根据醉驾者的醉驾情节进行认定,但是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入刑,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走治安处罚程序,现在并没有标准。第二个程序是公安认定应醉驾入刑后移送检察院,检察院公诉法院,法院如何认定“危害大小”,这也没有标准。所以,在这个程序上,公安部应该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,在法院的程序上,高院也应该出台司法解释来细化 |